职业打假人把市场监管局“告”了个遍,谁给的底气?

发布日期:2023-08-30信息来源: 公众微信号-化说CosSay

引言:职业打假人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职业打假人为了个人的经济利益,频繁地提起投诉、举报、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巨大的工作量,不仅侵害了合法企业的正当权益,还使得一般消费者合理的消费投诉因监管资源的限制而受到影响。因一小部分人的利益而侵害了企业主体、一般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的各方权益,实在是可以称得上社会毒瘤了。形形色色的职业打假人的可恶程度已堪比倒票黄牛,建议各地政府甚至政法委研究相关对策措施,制定相应的制度遏制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斩断他们的不当得利途径,维护公平有效的社会秩序和营商环境。


以下内容来源:视点新闻

据极目新闻2023年7月17日报道,今年6月12日,湖南一对父子在株洲购买9999元“人民币”花束后,将花店投诉至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要求对其处罚。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称,投诉人5月曾到该部门咨询“人民币”花束是否违法,获得肯定答复后,表示将去取证。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售卖人民币花束涉嫌违法。按理说,当地执法部门可以依此规定对商家作出行政处罚,但调查之后发现,举报花店的父子就是今年5月以“餐饮企业无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证”为由,举报多家餐饮制售“拍黄瓜”违规事件的当事人,而这对父子在全国涉及投诉高达400余起,属于典型的“职业打假”。

最终,株洲市的执法部门“因保护市场主体与规范并行,落实首违免罚”,并未处罚花店。相关花店已经进行整改,不再售卖相关产品。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职业打假人以打假为名,背离初衷,通过各种手段谋取大量经济利益,甚至有的威胁恐吓要胁商家,牟取非法利益的现象愈演愈烈,尤其在疫情后引发了公众的担忧和市场经营者的恐慌。

奇葩:职业打假人把南京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议了个遍!

无独有偶,作为经济发达省份的省会城市——南京,这几年其实也饱受职业打假乱象之苦。早在2020年7月29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231号彭江萍委员提案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中,就清楚地表述了当时的情况:“南京的职业打假人比较活跃,有的职业打假人结成团伙,分工负责,大部分职业打假人利用商品标识标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广告轻微违法行为向商家索要大额赔偿,长期向多层级、多部门举报投诉,借此向商家施压;在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后其要求仍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或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等方式向行政机关施压,浪费了大量的行政、司法资源。这种以敲诈勒索牟利为目的的恶意行为与普通的举报、投诉已经有了本质区别。”

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运营环境,当时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一是除对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类投诉举报外,对其他轻微违法类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一律不予支持。二是结合收到的投诉举报及相关行政复议的情况,整理排查出10名比较典型的职业打假人,及时发函移送公安机关。通过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典型案例,并广泛宣传,压减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生存空间。”

应该说,这些措施兼顾了法律与现实,如果执行到位,对打击职业打假乱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之后的实践却证明,对于依靠打假为生的这一特殊群体,这些措施的力度和惩罚效果还远远不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职业打假人对职能部门“并不买账”。

以南京圈内小有名气的职业打假人李X明为例,从2019年以来,其多次向秦淮区、鼓楼区、江宁区、建邺区、玄武区、溧水等区县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甚至还将市场监管局告上法庭。

“很多职业打假人知道自己打赢官司的概率很低,这么做其实就是为了恶心你市场监管部门!因为行政复议、包括行政诉讼的成本都很低,很多案子开庭后,职业打假人根本不到现场,他不在乎结果,但你作为职能部门不可能不当回事,需要做好整理材料、证据、梳理法规条文等一大堆工作。职业打假人就是要通过这些方式让你市场监管部门疲于应付,让你烦不胜烦,让你以后少管,甚至不敢管!说到底还是利益驱动,因为一些职业打假人确实收入不菲,年入一两百万都不算什么!”


2022年9月27日,南京一商店,一名疑似“职业打假人”反复寻找问题商品,被店主拒绝“你这是敲诈勒索”

圈内知情人士的以上分析似乎得到了验证,2023年疫情之后,南京的职业打假圈就再度活跃,职业打假人频频出击,眼下已有不少商户陆续中招。据了解,被举报的商户多属于食品相关行业,被举报的问题除极个别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绝大多数属于“商品标识标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广告轻微违法行为”。值得一提的是,忍气吞声、与职业打假人私了赔款事宜成了大多数被举报商户的选择。

“没办法,你跟对方硬杠,对方就会盯上你,想一切办法找你的事。你还要做生意,哪能耗得起啊?从某种程度上说,这就是典型的披了合法外衣的敲诈勒索!”南京一些商户很是无奈。

反思:职业打假人有恃无恐,职能部门 “迁就”不得!

今年上半年被南京职业打假人李X明“盯上”的商户就有好几家,有一户被投诉的商家产品因为标签问题,被对方索要十倍赔偿款,“当时李X明特地来把店里最值钱的这款产品采购一空,没过多久就到市场监管局举报我们标签不合规,我们到了监管局一提李X明的名字,工作人员就开玩笑说我中彩了,我才知道这个李X明是个职业打假人!”

有知情人士指出,职业打假人对相关法律条规的研究肯定比商家要专业、充分,“毕竟他们吃这碗饭的,他们要找商家毛病实在太简单了。”商家在与职业打假人的较量中,往往处于劣势,如果不妥协,甚至都无法正常经营,损失更大,所以往往很被动。

这时候就需要市场监管部门掌握好“保护市场主体与规范并行”的原则,谨慎处理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举报的案件,尤其是在处理非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时,要给予非恶意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教育和整改的机会,而不是动辙按照职业打假人的诉求,给商家给予数倍赔偿和处罚。但不能否认,我们有些职能部门确实也被职业打假人反反复复的行政复议搞得焦头烂额,产生了不想管,甚至不敢管、懒得管的畏难情绪。前文提到的被李X明举报的南京某商家在求助市场监管部门时,工作人员甚至暗示商户主动与职业打假人“调解”。

2018年5月10日,河南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曾作出过一个判决: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食药监局)工作人员王某博等三人与职业打假人王某超勾结,共敲诈337家商户共计85.3万余元,判处王某博有期徒刑12年,判处王某超有期徒刑7年。虽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与职业打假人勾结敲诈勒索商户的情况比较少见,但在面对难缠的职业打假人时,市场监管部门确实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最终只能牺牲商户的利益,“迁就”职业打假人,将投诉草草结案。但长此以往,危害的却是一个城市整体的营商环境。

作为江苏的省会城市、南京都市圈的核心城市,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对南京这座城市的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2023年6月13日,南京市委书记韩立明结合开展主题教育,就民营经济发展进行专题调研,并主持召开服务企业·面对面座谈会。期间,韩书记就指出,提振市场信心,既需要企业正确看待经济形势,善于把握机遇,也需要政府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企业权益保护,完善企业轻罚免罚清单,让民营企业家在南京“敢闯敢干,放手发展”。(引自中国江苏网2023年6月14日报道)

但如今,职业打假人对南京营商环境的破坏作用不容小觑,对职业打假乱象,南京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责,不仅不能“迁就”,相反,更要重拳出击!

建议:保护市场主体别喊口号,对恶意打假必须有实际行动!

对于别有用心的职业打假人扰乱市场的乱象,“保护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不能光停留于喊口号,必须出台具有强制约束力且行而有效的细化制度和可执行措施,同时除了市场监管部门外,也需要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提升对职业打假乱象危害性的认识,不给职业打假人牟利的空间。

譬如深圳、上海等地的法院就不受理职业打假人提起的诉讼;

福建泉州、宁德出台《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将以下八种行为全部列入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明确恶意投诉不受消法保护,因而没有被调解权,从而减轻了市场监管部门受理调解处理答复恶意投诉的工作量:

(一)购买、使用商品的数量或者接受服务的次数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或次数的;

(二)明知或应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

(三)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获得惩罚性赔偿后,再次购买相同商品或接受相同服务的;

(四)短时间内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以相同或相似商品为标的物分别提起投诉举报的;

(五)未因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损害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仅以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标识标签等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0号令)中所要求提供的投诉人基本信息为虚假的,如,不同投诉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同一地址等;

(七)不配合办案单位核实验证身份信息以及无法提供消费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

(八)其他符合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等恶意投诉举报特征的行为。

当地还建立职业打假人名录,与效能、信访部门和司法机关共享信息、协同监管。

在《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印发关于有效应对恶意索赔恶意举报行为维护良好营商环境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中,各部门均有明确分工: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严格把握原告主体资格,对恶意职业索赔人所提诉讼,经审查缺乏正当诉的利益的,依法不予保护。

公安局:要依法严厉惩处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针对“夹带”、“调包”、“造假”问题食品并通过要挟、欺诈等方式索赔以及长期进行不实举报,以不再骚扰企业正常经营为要挟,要求企业支付一定“好处费”等涉嫌构成敲诈勒索、诈骗的行为,加强工作指导,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加大惩处力度。通过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一批典型案例,广泛宣传,以儆效尤。

司法局:要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严把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防止冒名复议或虚假复议。对申请人因不服行政机关民事纠纷调解或就民事权益问题的其他代理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信访局:在处理群众的各类投诉及诉求请求过程中,对涉及恶意索赔、恶意投诉举报人的诉求,支持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投诉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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