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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关于承接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11-13信息来源: 公众微信号

近日,江苏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分别发布承接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的通告,并于通知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委托吉林、黑龙江、江苏省药监局承担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函》(药监综妆函〔2023〕497号),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承担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人(以下简称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住所地在江苏省的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在产品进口前,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nmpa.gov.cn),通过“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办理用户注册及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手续后方可进口。具体事项办理详见《江苏省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附件)。


二、为方便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递交纸质版备案资料,我局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受理窗口,负责境内责任人用户注册及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纸质版资料的接收,纸质版资料须与备案系统内电子版资料一致。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可向我局受理窗口递交或邮寄纸质版资料,具体受理地址如下:

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

邮编:210036

电话:025-83666118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三、产品备案后,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持有关备案凭证,至海关按规定办理进口相关手续。后续拟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补充填报进口口岸以及办理通关手续的联系人信息。


四、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建立进口普通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追溯和质量管理,确保化妆品的进口和经营符合法规要求。


五、省内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大进口普通化妆品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强与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六、本公告自10月8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

办事指南如下:

1)办理流程

2)所需资料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具体资料

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参考)

1

备案申请表

备案申请表、委托关系文件、已上市销售证明、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相关资料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2

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产品名称命名依据、商标注册证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3

产品配方

配方表、原料安全相关信息、贴/膜类载体材料相关资料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4

产品执行的标准

产品执行的标准

产品执行的标准包括全成分、生产工艺简述、感官指标、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其质量控制措施、使用方法、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5

产品标签

产品标签样稿、进口产品原包装及翻译件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6

产品检验报告

理化微生物和毒理学检验报告、石棉检验报告、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检验报告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

7

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产品安全评估报告

《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

8

其他

根据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如有其他资料可补充提交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委托吉林、黑龙江、江苏省药监局承担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函》有关要求,现将吉林省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注册地在吉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境内责任人的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事项,由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


二、通过我省口岸进口普通化妆品的境外备案人,应当在产品首次进口前,委托境内责任人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服务平台(https://zwfw.nmpa.gov.cn)办理境内责任人账号注册、上传拟进口产品备案信息资料,具体办理事宜请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网上办事大厅 (http://zwfw.jl.gov.cn)省药监局法人服务项下检索相关办事指南。


三、注册地在吉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境内责任人可现场或寄送产品备案信息纸质版资料至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9999 号

邮编: 130000

咨询电话:0431-82752011

纸质版备案资料核对时限为 5个工作日。


四、注册地在吉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境内责任人应严格履行法定义务,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五、各市场监管部门应认真落实化妆品监管职责,加强对境内责任人及其进口产品的监管,强化与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通告。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8日

办事指南如下:

1)办理流程

2)所需资料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批复,同意委托我局承担进口普通化妆品(不含进口牙膏)备案管理工作,自10月1日起正式开展相关工作。这一职能的承接,标志着我省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在“家门口”即可完成备案、上市销售产品,有利于更好发挥我省地缘优势,打通东北亚地区化妆品国际贸易通道,促进全省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为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我局在黑龙江政务服务网(https://www.zwfw.hlj.gov.cn)发布了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首次申请办理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应通过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办理(https://zwfw.nmpa.gov.cn/web/index)注册,并绑定“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用户信息相关资料,申请用户账号。取得账号后,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按照法规要求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咨询电话0451-88313027。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

办事指南如下:

1)办理流程

2)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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